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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專利及商標優先權實務之釐清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懿融
出版日期: 2003.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 月號/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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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專利商標世界貿易組織締約國優先權互惠關係新式樣專利
中文摘要: 巴黎公約所規範之專利及商標優先權請求機制在我國並無法執行。依專利法及商標法規定,申請人在具備互惠原則之前提下,可在向我國提出專利及商標申請時依法請求優先權。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二○○二年一月一日)前,若干國家與我國成立雙邊互惠關係,以作為請求優先權之互惠基礎。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二○○二年一月一日)後,我國將請求優先權之互惠國擴大包括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針對任何專利(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及商標申請,均可依法請求優先權。但所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二○○二年一月一日。為更進一步釐清相關實務之執行基準,經濟部於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告相關事宜如下:WTO會員所屬國民向我國申請專利,如係依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合作條約)或EPC(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歐洲專利公約)提出之國際申請案,並以WTO會員為指定國,於依其指定國之國內法規定,視為合格國內申請案者,得向我國主張優先權。我國係於二○○二年一月一日加入WTO,故WTO會員向我國主張之專利商標優先權日不得早於該日。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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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懿融,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專利及商標優先權實務之釐清,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 月號,6-7 頁,2003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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