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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優先權;申請人;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圖式;說明書 |
中文摘要: |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首次導入國內優先權制度。為使專利申請案之相關審查能有一致之基準,智慧局於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制訂並公告國內優先權相關審查基準(章節編號: 第五章第二節)。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先申請案)另行提出專利申請者(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創作,主張國內優先權。國內優先權制度僅適用於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而不適用於新式樣專利;且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間,可互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另依專利法規定,據以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一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先申請案將自申請之次日起滿十五個月時,視為撤回,以避免重複公開、重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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