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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國內優先權審查基準之制訂及公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懿融
出版日期: 2003.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 月號/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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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專利優先權申請人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圖式說明書
中文摘要: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首次導入國內優先權制度。為使專利申請案之相關審查能有一致之基準,智慧局於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制訂並公告國內優先權相關審查基準(章節編號: 第五章第二節)。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先申請案)另行提出專利申請者(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創作,主張國內優先權。國內優先權制度僅適用於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而不適用於新式樣專利;且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間,可互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另依專利法規定,據以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一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先申請案將自申請之次日起滿十五個月時,視為撤回,以避免重複公開、重複審查。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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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懿融,國內優先權審查基準之制訂及公告,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 月號,7-8 頁,2003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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