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申請人;專責機關;代理人;申請書;證明文件 |
中文摘要: |
為因應修正後專利法之執行,並本著法規鬆綁、簡化申請程序等精神,經濟部於二○○二十一月六日修正公布專利法施行細則。專利代理人經合法委任後,在代理權限內,其所為之行為效力及於本人,專利申請書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毋庸簽名或蓋章。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於專利專責機關認為必要時,始通知申請人檢送。申請文件原則上概須用中文,其為外文者,即須翻譯,但申請文件之證明文件,於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才須檢送中文譯本或節譯本。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所提出之證明文件,須為原本或正本。但事人有困難致無法檢附原本或正本時,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申請人所送之說明書、圖式或圖說如有缺頁或缺漏之情形(此與未送說明書、圖式或圖說並不相同),如經補正且所補正之部分已可見於申請時所送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者,仍得以原說明書、圖式或圖說齊備之日為文件齊備日,不影響原申請日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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