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議案;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
中文摘要: |
股份有限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以減資彌補虧損,並引進新資金同時辦理增資者,依公司法第一六八條之一規定,董事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因此,減資、增資併案登記時,其分別之減資彌補虧損決議及發行新股決議,自以同一年度為宜。至於減資基準日與增資基準日相距日期為何,則並無明文限制規定,可由公司自行決定。但於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就減資及增資案併案辦理,其申辦期限則以增資基準日為準。公司法於有限公司並沒有類似第一六八條之一之規定,所以有限公司能否以減資方式彌補虧損,頗有疑義。對此,經濟部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解釋,認為公司法既然無明文限制,有限公司應可以減資方式彌補虧損。至於是否應依股東出資比例彌補虧損,經濟部則認為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本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則於章程未經全體股東同意修正前,應該依照章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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