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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分割時董事及監察人指派時點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3.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 月號/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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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被分割公司企業併購監察人股東會發起人公司分割
中文摘要: 於新設分割時,被分割公司決議分割計畫之股東會視為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然而,在分割後新設公司為一人公司之情形,由於一人公司並無發起人會議,且依公司法第一二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應直接由該一人法人股東指派而非經由選舉,無法適用企業併購法前述規定,故董事及監察人應於何時完成指派,於實務運作上頗有疑義。就此,經濟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作成解釋,認為公司分割之實行係以分割基準日為準,所以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自以決議分割計畫之股東會日起至分割基準日為宜。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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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公司分割時董事及監察人指派時點,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 月號,11 頁,2003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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