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被分割公司;企業併購;監察人;股東會;發起人;公司分割 |
中文摘要: |
於新設分割時,被分割公司決議分割計畫之股東會視為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然而,在分割後新設公司為一人公司之情形,由於一人公司並無發起人會議,且依公司法第一二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應直接由該一人法人股東指派而非經由選舉,無法適用企業併購法前述規定,故董事及監察人應於何時完成指派,於實務運作上頗有疑義。就此,經濟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作成解釋,認為公司分割之實行係以分割基準日為準,所以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自以決議分割計畫之股東會日起至分割基準日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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