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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院公平委員會締結行政和解契約處理原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蘇鴻霞
出版日期: 2003.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 月號/11-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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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和解契約檢舉人行政處分利害關係法律第三人
中文摘要: 十一月初宣布接受微軟公司行政和解申請,由於本案為公平會首次代表消費者,直接與廠商協商行政和解,頗受矚目。所謂行政和解,係指公平會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為了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被檢舉人和解;根據被檢舉人提出的改善方案,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其根據為公平會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所公布之行政院公平委員會締結行政和解契約處理原則。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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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鴻霞,行政院公平委員會締結行政和解契約處理原則,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 月號,11-12 頁,2003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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