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雇主;勞資會議;主管機關;勞工;零碎工時;勞資協商機制 |
中文摘要: |
勞動基準法工時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為使零碎工時集中運用、解決企業排班困難問題,並使平均每週工時未超過四十小時之企業,得有較大之工時彈性,明定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在每日及每週工時未違反規定之前提下,將一定期間內之正常工時,依企業及勞工需求,妥為調整。爰增訂八週工時彈性及一年工時彈性規定。配合第三十條勞資協商機制之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變更勞工工作時間之規定,爰修正為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簡化延長工時之要件及程序,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另將兩性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標準一致化,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為追求兩性工作平等,檢討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限制之規定,明定經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且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以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該段時間工作之情形者,女工得於夜間工作。惟為落實母性保護,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仍不得於夜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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