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所得稅;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法律;權利金;勞務所得 |
中文摘要: |
今年七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就某營利事業以所購置之軟體,裝置在國外營利事業之硬體上,並委請該國外營利事業處理其以電纜傳輸之資料,並做備份,一份傳回國內使用之課稅爭議,做出判決(行政院九十年度訴字第4499號判決及九十年度訴字第6022號判決)。行政法院認為該營利事業因上開交易而支付給國外營利事業之費用,非屬權利金,而屬於勞務報酬及租金,並因提供地在國外,非屬我國境內之所得,不應課徵我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本件判決雖屬所得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之個案爭議,但由於一筆所得在稅法如何定性,究竟屬於勞務所得、租金所得或權利金所得,涉及適用所得稅法第八條所列之不同標準。例如勞務所得係以勞務提供地,租金所得係以出租資產所在地,權利金係以提供權利使用地,是否在我國境內做為判斷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標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院於本件判決就勞務所得、租金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法律性質區分。行政法院有關勞務所得、租金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見解,對於所得稅法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判斷具相當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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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勞務所得
二、租金所得
三、權利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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