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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地方可以自主決定開徵稅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曾沂
出版日期: 2003.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 月號/19-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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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法律統籌分配財政自主權司法院大法官地方稅稅捐稽徵
中文摘要: 地方的課稅權也不是無遠弗屆,不但有二至四年課徵年限之規定,地方稅法通則還明定對轄區外之交易、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以及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皆不得課稅。所以水庫稅、油品稅、廢核料稅等項目,以及台電、中油等公用事業都不會是課稅的對象。 而且附加稅及調高徵收率都受到百分之三十之上限限制,又地方完成立法後尚應送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備查,將不可能違法濫徵。地方課稅之財政自主觀念,是由地方享有中央讓出的部分課稅權,地方增稅與中央減稅應該是同步實施的政策,惟目前中央為了提振經濟頻頻大開租稅優惠之門,稅收短缺嚴重,實施地方稅法通則之同時,並未見降低中央稅課。在地方之效應方面而言,財政自主與責任政治交互相關,民選之地方首長亦當不致甘冒政治風險而普遍開徵新稅,有人戲稱「萬萬稅」的時代來臨,應無須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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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沂,地方可以自主決定開徵稅捐,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2 年 1 月號,19-20 頁,2003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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