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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暫准專利可以提起民刑事訴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出版日期: 2002.1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11 月號/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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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專利刑事訴訟專利權人偵查專利公告法律
中文摘要: 專利經審定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效力。至於暫准專利的效力為何,尤其對於侵害暫准專利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可否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以及有無其他救濟途徑,專利法並無明文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刑事庭九十一年台非字第一九六號刑事判決認為法律既規定申請專利經審定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效力,則在被視為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前,自應受專利法之保護,如有侵害之者,即應負民事或刑事責任。此由專利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專利權之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而非規定在申請異議等案確定前不得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益可證明。最高法院關於暫准專利效力可否請起民事或刑事訴訟的見解,對於專利侵權案件將發生相當深遠的影響,值得重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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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暫准專利可以提起民刑事訴訟,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11 月號,4-5 頁,200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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