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股份轉讓;股份;控制公司;從屬公司;子公司;員工認股權;認購 |
中文摘要: |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公司得收買其股份轉讓於員工,以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關於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規定,二者性質上皆與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四項使從事研發、生產或行銷之從屬公司員工,得享有與控制公司員工相同之股票分紅利益之立法意旨不同。所以,經濟部認為此二條規定所稱之員工,應不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經濟部所作成之這項解釋,與財政部證期會允許上市、上櫃公司可給予國外子公司員工認購庫藏股及認股選擇權之現行制度不一致,引發相當大之爭議。對此,財政部證期會乃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函釋,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及上市或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發給或轉讓之對象,擴及國外子公司之員工,藉此排除前揭經濟部函釋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但公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明訂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或於員工轉讓辦法中明訂受讓員工之範圍及資格。至於子公司之定義,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直接或間接被持有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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