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勞動契約;雇主;律師;勞工;不當解僱;營業機密 |
中文摘要: |
為防止員工透過網路散布營業機密,企業普遍監控員工網路行為。為避免勞資雙方因使用網路發生爭議,勞委會將邀集律師與學者專家制訂網路使用準則。未來企業有可能必須舉證員工散布內容屬於營業機密,並事先公布網路使用規則,以免企業假借不當使用網路之名,任意解雇員工。勞委會指出,如員工利用網路洩露公司機密,當然違反勞動契約保密、誠信原則,公司可視個案給予員工記過、降職、停職其至解雇等處分。不過,雇主必須舉證員工散布的內容屬於企業機密,並非任何文件都算是勞業機密。依營業機密保護法,所謂機密必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一、檔案必須清楚加註重要性與機密性;二、一定職級以上員工才被授權取得;三、雇主應有適當的保護措施,例如增設密碼等。勞委會表示,企業監看網路涉及員工隱私權,但為防範勞工利用網路竊取機密,適當監督並無可厚非,不過,雇主應事先告知網路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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