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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附買回條款債券交易課稅爭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曾沂
出版日期: 2002.1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11 月號/15-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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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訴願決定銀行扣繳稅款結算申報撤銷擔保
中文摘要: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二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引起社會歷所少有的高度熱烈迴響,即媒體常見「債券前手息案」之報導。本文標題之所以不稱「債券前手息」,乃因債券前手之所得是否遽可定性為利息,正是本案爭議必須重新思考與探討的核心問題,唯有在租稅法律和經濟實質的聚焦處看清楚問題的本質,才能找到雙方完全解套的良方。現階段國稅局逕函請業者就買賣斷利息收入及前手利息收入分別列報說明,以為相關利息扣繳稅款歸屬核認依據,同時命將全期相關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補辦申報,又須列表載明利息支出之給付對象、金額,併說明有無依規定辦理扣繳及檢附相關資料等一連串調查事項,勢必再度引發行政合法性之爭議,如前段所述法規明確之前提要件尚未完成補正前,業者應列報全額利息收支及扣繳義務在法規上均非明確,業者仍受租稅法定主義之保障。本文認為本判決意旨恐非如財政部所解讀,本件爭訟依本判決當由國稅局作成撤銷原核定之重核復查決定,即告落幕。稽徵機關如再漠視現行有效法令之相容性問題,仍只憑藉行政處分決定人民之納稅義務,無限上綱延伸其徵稅權,恐須慎重考慮錯誤方向的再出發,一樣難以達到正確的目的地,結果只是一再的後推其可核課稅捐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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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沂,附買回條款債券交易課稅爭議,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11 月號,15-17 頁,200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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