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主管機關;公開發表;合理使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智慧創作專用權 |
中文摘要: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法草案,共計二十一條。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智慧創作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保護。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的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等之民俗技藝及其他文化成果的表達。智慧創作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權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權人得為特定民族、部落或家族之代表,申請權人如不能認定者,推定為全部原住民族享有,並以主管機關為代表。主管機關得設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審議委員會,就智慧創作予以認定、審議,並就智慧創作建立登記簿並公布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指因認定及登記所生之智慧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得為讓與、質權及強制執行的標的。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未得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拋棄智慧創作專用權。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消失者,其專用權之保護,視同存續;其專用權及收益,歸屬國家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基金。他人非經授權不得利用智慧創作,違者應負損害賠償。法定賠償額最高新台幣一百萬元。為新聞報導、評論、非營利教育、研究、或為非營利之目的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經註明出處者,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對於外國人之智慧創作採互惠保護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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