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世界貿易組織;申請人;發明專利;關稅;微生物 |
中文摘要: |
專利法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公布之修正條文,已於今年一月一日施行。依修正前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關微生物新品種雖得予發明專利,然其應於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且該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書生效滿一年後施行之。但申請人為本國人及與中華民國訂有微生物新品種互惠保護條約或協定之國家之國民,不在此限。一九九七年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特刪除前述規定。智慧局於今年四月二十二日函釋謂: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於二○○二年一月一日以前,就微生物新品種如未與我國有互惠保護條約、協定,其所屬之國民,於二○○二年一月一日以前提出申請且尚未審定之案件,於二○○二年一月一日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仍不得取得有關微生物新品種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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