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優先權;申請人;專責機關;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申請案 |
中文摘要: |
九十年專利法修正規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當日或嗣後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將適用早期公開及申請實體審查制度。自專利申請之次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各別申請案或改請案逾前項期間者,得於各別申請或改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實體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申請案視為撤回。微生物新品種或利用微生物之發明專利申請人申請實體審查時,應檢送寄存機構出具之存活證明。如實體審查之申請係由其他人提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期間,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檢送存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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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申請實體審查
二、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實施之救濟
三、發明專利申請案之修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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