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世界貿易組織;優先權;互惠關係;申請人;住所;營業所 |
中文摘要: |
巴黎公約所訂專利優先權無法在我國請求。然依專利法規定,外國申請人得依互惠原則在我國請求專利優先權。依目前實務,申請人為外國人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二項互惠規定,始可主張國際優先權: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首次依法申請專利;及申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已具優先權互惠關係,或其於任一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智慧局迄今仍未正式公告專利優先權實務相應之變動。然,由過去數月間智慧局針對個別案件所作成之優先權相關處分,不難發現其見解。未來此等見解是否有可能因故改變,目前並不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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