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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惠靜
出版日期: 2002.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9 月號/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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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刑事責任商標申請人商標註冊迴避申請案馳名商標
中文摘要: 今年八月三日中國國務院公布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正案,將於今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明定商標法所定義之「地理標誌」可申請註冊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明定所提交之各種文件是外文者,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者,視為未提交該文件;另商標為外文或包含外文者,應當說明含義。增列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迴避之規定。增列申請中之商標可辦理縮減指定商品、申請人名義及地址之變更以及辦理移轉。對於商標註冊申請案內容,僅就符合部分准公告,對於不符合規定之部分予以駁回,申請人即必需於三十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評審。明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或依當事人請求,決定進行公開評審,公開評審前十五日需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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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惠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9 月號,7-8 頁,200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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