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侵權訴訟;發明專利;東京地方法院;第三人;電鍍圖像 |
中文摘要: |
針對一件涉及日本某發明專利權之侵權訴訟案件,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作成判決,該判決中指明「即使發明方法之某一步驟係由被告以外之其他人予以實施,被告仍構成侵權」。按前述日本專利所請發明乃為一種包含七個實施步驟以形成電鍍圖像之方法發明。被告係實施系爭專利所請方法之步驟1~5及步驟7,俾以製造及販賣使用於手錶錶面的電鍍圖像。另,涉案之第三人為製造手錶錶面而購買被告所產製產品,而將電鍍圖像安裝於錶面(此即,所請發明方法之步驟6)。東京地方法院作成判決指明:由產品結構觀之,購買產品之第三者明顯可思及「將產品附裝於手錶錶面」之步驟(亦即,步驟6);步驟6雖非由被告實施,但被告係利用第三者作為工具實施該步驟6,已不可否認。遂認定被告仍構成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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