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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監察人召集股東會之疑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2.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9 月號/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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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撤銷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摘要: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亦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若監察人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情形有別,僅係股東會之召集有無違反法令,股東得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自決議之日起現為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之問題,在該項決議為撤銷前,其決議仍為有效。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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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監察人召集股東會之疑義,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9 月號,10 頁,200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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