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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投資設立新事業符合結合門檻應辦理結合申報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蘇鴻霞
出版日期: 2002.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9 月號/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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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結合管制停止適用公平交易立法目的共同投資新設事業
中文摘要: 公平交易法對於結合之規範對象,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限,故事業與他事業共同投資新設事業之行為,無公平法之適用。然上開解釋因限縮公平法對於結合管制之適用範疇,自公布以來即引起外界相當之質疑。公平會爰於今年八月八日第五六一次委員會議,對該解釋之存廢進行檢討,於今年八月二十日函公告,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停止適用該解釋。公平會成立初期作成該解釋,乃係基於結合管制成本極高與避免增加結合事業營運成本等因素之考量。然公平法有關結合管制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由事前申請許可改為事後申報異議制,並採雙門檻之規定,大幅提高事業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之門檻標準,當時所顧慮行政成本與結合事業營運成本增加之困擾,已獲致解決;及公平會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新設事業)已介入審查。公平會並明文釋示,事業不論係投資於既存事業或新設事業,其對該事業市場可能產生限制競爭之效果並無不同,故公平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他事業」除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外,亦應包括新設立之事業在內。易言之,事業與他事業共同投資新設事業,倘符合公平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結合申報要件者,即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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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鴻霞,投資設立新事業符合結合門檻應辦理結合申報,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9 月號,11 頁,200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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