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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心儀尹超
出版日期: 2002.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9 月號/16-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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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指定銀行子公司擔保業務往來資金調度代表人
中文摘要: 財政部於今年八月二日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之修正條文,原許可辦法僅准許台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本次修正則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亦得與大陸地區機構為外匯業務之往來。此外,許可辦法也放寬可經營之金融業務種類。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海外分行有關兩岸金融業務部分,開放其辦理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惟為減低承做兩岸融資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之風險,許可辦法亦規定相關金融機構須採行風險控管措施,包括客戶資格之限制、信用調查、擔保品之限制及授信與應收帳款收買業務總餘額之上限等。至於指定銀行及郵匯局辦理兩岸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部分,許可辦法增加匯入及匯出款之承辦項目,並明訂應依中央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之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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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心儀、尹超,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9 月號,16-17 頁,200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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