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業登記;營利事業;促進產業升級;主管機關;公司登記;提撥 |
中文摘要: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案,配合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之修正取消核發公司執照及廢止商業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刪除現行有關公司須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檢附公司執照影本之規定,改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核准函影本替代。另又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公布,規定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方須申辦工廠登記證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有關工業區各種用地建蔽率最低20%及最小使用基地700平方公尺之規範。配合工業區生產事業用地之規劃,放寬工業用地使用管理及工業用地容許使用類別,以配合營運所衍生的服務業產業需求。明定公共設施用地容許使用類別及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得規劃全區總面積10%之土地供相關產業使用,以配合該工業區營運之必需。增訂公司設置營運總部面積達一定規模者,得申請編訂為專用區及特定區,以利營運總部的設立。增訂公司經經濟部核准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投資,得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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