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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出售土地資本公積轉增資再減資,應歸屬股東營利所得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彭運
出版日期: 2002.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7 月號/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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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增資資本公積土地資本公積轉增資減資股東營利所得
中文摘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公司以出售土地資本公積辦理轉增資再辦理減資,並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對於股東而言,不論是配發之新股票或減資後所取得之現金,都是超過股東原來投資之範圍,屬公司創造後分配給股東的新增財富,應視為股東的營利所得。至此筆所得之歸屬年度,究應係增資配發新股時,亦或係減資收回股票而配發現金時,則應由立法政策來裁量,惟不能在此二個時點均計入股東所得,以免造成重覆課稅。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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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運、彭運,出售土地資本公積轉增資再減資,應歸屬股東營利所得,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7 月號,17 頁,2002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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