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增資;資本公積;土地資本;公積轉增資;減資;股東營利所得 |
中文摘要: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公司以出售土地資本公積辦理轉增資再辦理減資,並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對於股東而言,不論是配發之新股票或減資後所取得之現金,都是超過股東原來投資之範圍,屬公司創造後分配給股東的新增財富,應視為股東的營利所得。至此筆所得之歸屬年度,究應係增資配發新股時,亦或係減資收回股票而配發現金時,則應由立法政策來裁量,惟不能在此二個時點均計入股東所得,以免造成重覆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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