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申請書;企業併購;變更登記;買賣;契稅;免稅證明書 |
中文摘要: |
契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分別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及「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同條例第十五條則規定依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免稅者,應填具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契約及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聲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財政部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函規定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契稅,惟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至依同法所為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因非屬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免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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