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所得稅;租稅獎勵;促進產業升級;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關係企業 |
中文摘要: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增訂第六章之一營運總部,其中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之營運總部,取自國外關係企業的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所得、權利金所得、投資收益以及處分投資之利益,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七十條之二則規定設立營運總部可勘選一定規模面積之土地,依照規定程序編定為特定專用區,如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尚可以優惠價格讓售或出租。有關營運總部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條件等實施辦法,行政院於五月二十九日依法律授權發布施行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對於何謂「營運總部」並無直接定義,只能從相關之規定加以瞭解。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