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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成分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裕民
出版日期: 2002.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1 月號/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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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化粧品申請書報備政府機關有效期限標示成分
中文摘要: 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化粧品包裝上標示之成分名稱得以中文或英文參照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INCI)、中華藥典、US Pharmacopoeia、European Pharmacopoeia等相關公定書及衛生署公告可添加於化粧品中之中藥材名及其中文譯本所定之用語標示之。試用品、贈品及小包裝產品,得標示於卡片、吊牌或說明書上。具有商業機密且非屬衛生署公告之含藥化粧品成分,輸入者依原產國政府機關之認定;國內製造者於向衛生署報備後,得以「其他成分」或"other ingredients"表示之。衛生署公告實施前已製造或輸入並在市面上販售之化粧品,得在產品有效期限內繼續販售,惟廠商需備有全部成分文件以供消費者查詢。同時市面之產品需標示製造日期以茲分辨。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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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裕民,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成分,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年1月號,27頁,2002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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