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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高低有別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曾沂
出版日期: 2002.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 年 1 月號/33-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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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徵收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契約股價選擇權契約期貨交易稅徵收率法定稅率
中文摘要: 納稅人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契約及股價選擇權契約於十月二十二日開始上市交易,二者與原來股價指數契約應徵收之期貨交易稅有不同之徵收率。按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二條規定,股價指數契約之法定稅率為最低千分之○.二五,最高千分之一.五;而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契約及股價選擇權契約期貨交易稅之稅率上下限則為千分之一.二五至千分之七.五,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擬定,報由行政院核定。現行核定之徵收率,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契約及股價選擇權契約為千分之一.二五,遠較股價指數契約為千分之○.二五為高,代徵人應注意代徵。如有短漏情事,除負賠繳義務外,另須處所漏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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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沂,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高低有別,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1年1月號,33-34頁,2002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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