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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院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曾沂
出版日期: 2001.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0 年 1 月號/21-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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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所得稅營利事業促進產業升級營利事業所得勞工課稅年度法律授權
中文摘要: 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第四項復規定,有關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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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沂,行政院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0年1月號,21-22頁,2001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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