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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代客操作最低委託金額一千萬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彭運
出版日期: 2001.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0 年 1 月號/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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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實收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人全權委託代客操作
中文摘要: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投信及投顧業者經營代客操作業務,須經證期會核准,投顧事業須營業滿二年,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且最近期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投信事業則須最近期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才可申請經營代客操作業務。證期會則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公告,規定接受委託人委託投資時之資金,其最低限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另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實收資本額未達三億元者,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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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運、彭運,代客操作最低委託金額一千萬元,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0 年 1 月號,22 頁,2001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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