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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以租賃或使用費課稅方式報運進口之貨物於期間內出售者之處理方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彭運
出版日期: 2000.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89 年 7 月號/17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119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證明文件租賃費使用費報運進口退運出口解釋令
中文摘要: 廠商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方式報運進口之貨物,於租賃或使用期間內出售者,若承購廠商已就相關貨物取得權責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文件時,准於國內辦理變更收貨人手續,相關貨物不須退運出口。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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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運、彭運,以租賃或使用費課稅方式報運進口之貨物於期間內出售者之處理方式,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89 年 7 月號,17 頁,2000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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