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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於電視或電腦螢幕出現的商標圖樣仍屬商標使用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出版日期: 2000.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89 年 5 月號/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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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智慧財產商標商標使用商標圖樣申請書商標侵害
中文摘要: 透過電磁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始於電視或電腦螢幕出現的商標圖樣,是否為商標使用,實務見解有爭議。台灣板橋地方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六七四號刑事判決,針對具體商標侵害個案,援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臺商九八字第205902號函釋,認定如此標示型態足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解釋上應屬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類似物件之範疇,亦屬商標使用。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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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於電視或電腦螢幕出現的商標圖樣仍屬商標使用,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89 年 5 月號,3 頁,2000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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