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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丁靜玟
出版日期: 2000.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89 年 5 月號/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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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智慧財產著作人著作權著作財產權類推適用死亡
中文摘要: 自然人與法人為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時,其著作財產權期間應如何計算函釋指出,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其立法本意係在使共同著作整體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趨於一致,而以共同著作之著作人中所享有最長之著作財產權期間為該共同著作之財產權期間。就自然人與法人為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時,為避免其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長短不一,其期間應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計算,並類推適用第三十一條規定,存續至最後屆滿之期間為止。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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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靜玟,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89 年 5 月號,3 頁,2000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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