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專利保護;專利權人;損害賠償;證明文件;侵權產品 |
中文摘要: |
日本專利法修正後規定,法院得依一方當事人之要求令他方當事人提供舉證侵害之必要文件。持有前述文件之一方如有合理之理由,得拒絕提供該等文件,惟,其應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專利權人主張系爭產品或方法已構成侵害時,除有適當理由,涉嫌被告必須揭示其針對專利權人所指稱產品或方法所涉行為之相關事實,以為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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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專利保護之強化
二、專利之加速獲頒
三、專利規費之調降
四、申請流程之簡化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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