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使用者;商標;公平交易;消費者;公平競爭;非原廠耗材;售後服務 |
中文摘要: |
某知名電腦廠商拒絕對使用非原廠耗材之消費者提供售後維修服務違反公平交易法,並命該廠商限期改正。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事業不得以不正當方式,使競爭者之交易對象與自己進行交易。違反上述規定者,公平會得要求限期改正、停止其行為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公平會指出,該廠商標得交通部管理資訊中心電腦耗材購案,交貨時所出具之售後服務保證內容指出,使用者如因使用非原廠碳粉匣,致使機器損壞,該廠商將不予受理維修服務。交通部管理資訊中心因而拒絕驗收其他公司之碳粉匣。公平會指出,該廠商之行為已損及競爭對手之交易機會,並使消費者捨該廠商的競爭者,轉而與該廠商交易,對市場公平競爭具有侵害性,已違反前述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