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聯合行為;公共利益;公平交易;消費者權益;認定標準;交易行為 |
中文摘要: |
為增進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在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例外得許可中小企業之聯合行為。公平會日前修訂例外許可中小企業定價行為審查原則,該原則之適用對象大致與經濟部對於中小企業之認定標準一致。依該原則規定,中小企業就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統一定價,如有利於消費者權益,不致影響公平競爭,且事業取得交易相對人團體之同意函者,即可能獲得公平會的許可。公平會認為,實務上許多中小型企業的交易行為,在資訊不夠透明流通之情形下,統一定價對消費者反而簡單有利,同時公平會規定須取得交易相對人團體同意,因而給予消費者聯合議價的籌碼,對消費者權益之維護亦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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