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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解僱本勞超過標準不准申請外勞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瑞敏
出版日期: 2000.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89 年 5 月號/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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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申請日雇主主管機關申請案勞工資遣
中文摘要: 對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而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數額或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招募許可之一定比例作出明確規範。自即日起,凡二百人以上製造業及營建業申請聘用外籍勞工,若二年內曾經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15.48% 以上者,其申請案將不予核准。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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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敏,解僱本勞超過標準不准申請外勞,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89 年 5 月號,10 頁,2000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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