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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重複投保醫療險理賠爭議獲共識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淳許世澤
出版日期: 2000.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89 年 5 月號/10-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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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保險業醫療保險金理賠金額理賠爭議保險單示範條款
中文摘要: 民眾重複投保若是在同一家保險公司,除非保費已合理反映,否則不得要求保戶出具醫療費收據正本申請理賠。針對重複投保問題,財政部已在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時,要求保險公司,對於民眾重複投保醫療險,且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是同一家保險公司時,若有事先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未拒保時,發生保險事故時,兩家保險公司都應予理賠,且不得要求一定要出具收據正本。財政部保險司表示,保險業對於上述情形,已多改按住院日額保險金乘上住院日數計算理賠金額的給付方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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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淳、許世澤,重複投保醫療險理賠爭議獲共識,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89 年 5 月號,10-11 頁,2000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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