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董事會;申請書;保險業;主管機關;辦事處;業務往來 |
中文摘要: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及第九條之三之規定,其重點如下:增列台灣地區保險業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的資格條件,包含: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處分;增列保險業者申請在大陸設立辦事處應檢具的文件,包含:申請書、董事會議事錄、近三年財務報告、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資料或文件;增列保險業者得至大陸設立辦事處,辦理從事保險相關商情的調查及資訊的蒐集等業務,但不得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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