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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兩岸保險往來增訂新條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淳許世澤
出版日期: 2000.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89 年 5 月號/11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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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董事會申請書保險業主管機關辦事處業務往來
中文摘要: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及第九條之三之規定,其重點如下:增列台灣地區保險業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的資格條件,包含: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處分;增列保險業者申請在大陸設立辦事處應檢具的文件,包含:申請書、董事會議事錄、近三年財務報告、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資料或文件;增列保險業者得至大陸設立辦事處,辦理從事保險相關商情的調查及資訊的蒐集等業務,但不得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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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淳、許世澤,兩岸保險往來增訂新條文,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89 年 5 月號,11 頁,2000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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