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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版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裕民
出版日期:
2000.03
刊登出處:
台灣/
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
/
89 年 3 月號
/17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820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食品衛生
;
主管機關
;
許可證
;
有效日期
;
查驗登記
;
消費者
中文摘要:
為阻遏不法廣告,增列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名稱)、住所、電話、身份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明訂食品業者就食品衛生管理方面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如食品添加物工廠,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裕民,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版,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89年3月號,17頁,2000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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