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所得稅;營利事業;促進產業升級;營利事業所得;回收;存續公司 |
中文摘要: |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增定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的設置與運用。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的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物出售時,承購人應該依承購價格繳納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以充裕工業發展與工業區設置之用。興辦工業人若擴展工業,應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變更編定面積的一○%計算回饋金,繳交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另外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完成捐贈隔離綠帶土地者,得選擇依修正前第三十二條之第三項,提供申請變更總面積的三○%設立隔離綠帶並捐贈隔離綠帶土地為國有,或依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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