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所得稅;營利事業;扣繳率;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納稅義務 |
中文摘要: |
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新增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由原規定扣取百分之三十五降為百分之三十,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其應納之所得稅,扣繳率仍為百分之二十。新增納稅義務人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課稅範圍由原規定放款之利息擴大為授信之收入,仍按原規定百分之十五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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