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侵權責任;間接財產損害;舉証責任分配;消滅時效;第三人利益契約;締約過失制度 |
| 中文摘要: |
德國民法中之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在間接財產損害、舉証責任分配、消滅時效以及對協助人的責任四方面,有著不同的規定,基於此而產生保護上之不足,故早於帝國法院時期,便於諸多判決中承認第三人得直接依據契約請求損害賠償,其法律基礎為直接適用德國民法第三二八條(相當於我國民法第二六九條),即第三人利益契約。此乃源於契約自由之原則而來,即契約雙方當事人於不違反強制規定的情形下,得自行約定契約內容,因此,雙方得約定第三人為給付義務之受領者,同理,亦可約定第三人為契約所保護之對象;於契約當事人未為明示之約定時,應認為存在默示約定,得經由解釋契約內容而探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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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法律基礎與受保護第三人之範圍 一、法律基礎 二、受保護第三人的範圍 參、適用範圍 肆、損害賠償的範圍 伍、德國民法新增訂之第三一一條第三項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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