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拒絕證言權;強制取證權;真實發見;交互詰問;不自證己罪;利益衡量標準 |
中文摘要: |
證人有作證的義務,但其作證之尊嚴應予維護,蓋證言之真實與明確,攸關審判結果,乃審判公平之一種保證。證據法無不明文保護證人有免於受騷擾之權利,法院於行交互詰問時,應加以保護。尤其,拒絕證言權之行使,法律係豁免證人作證義務,本質上顯與國家刑罰權處於對抗地位,故英美法稱拒絕證言權為一種「特權」(privilege),而非一般性的權利。因此證人如受無理或重傷之詰問,法官應審酌該事項與事實之爭點有無關連性,如不具關連性,應立即加以制止;又如詰問之外觀已明顯故意羞辱或困擾證人者,法官亦不應准許。因為,法官應合理控制訴訟當事人訊問證人之模式,為確保真實之發見,應保護證人,避免受騷擾或不正當之難堪,其主要目的無非係維繫證人作證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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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簡析陳文架構 貳、拒絕證言權之法理 參、比較法上的拒絕證言權 肆、我國拒絕證言權規定之檢討 伍、拒絕證言權與強制取證權之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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