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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法律關係確認訴訟之研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三欽
出版日期: 2008.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02 期/130-157 頁
頁  數: 27 點閱次數: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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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三欽
關 鍵 詞: 行政法律關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確認訴訟確認處分
中文摘要: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一直到 2000 年行政訴訟法的大幅修訂,才有「確認訴訟」這個相對新穎的訴訟類型,也才有「法律關係確認之訴」。在「行政處分無效確認之訴」、「行政處分違法確認之訴」以及「法律關係確認之訴」這三種確認訴訟中,因為「法律關係確認之訴」是典型的補充性訴訟類型,適用的排序在後,且因行政訴訟法大幅修法以來似乎尚未引發太大的問題,因而遲遲未獲得學術界的重視。但由於「法律關係確認之訴」的潛力相當可觀,筆者因而嘗試以此為題,撰文探討。
目  次: 壹、問題提出
貳、行政訴訟上「法律關係確認之訴」之標的及其功能
一、「行政法律關係」之概念
二、「法律關係」與「法律關係成立要件」之區別
三、過去的、未來的與有條件的法律關係
四、不得藉由提起「法律關係確認之訴」來確認「促使法律關係發生的原因」存在不存在或其內容?
五、不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也確認其「存在或不存在」
六、證書真偽之確認?
參、提起「行政法律關係確認訴訟」之要件
一、須以「行政法律關係」為標的
二、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有關「起訴前置程序」之規定
肆、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
一、概念與法理基礎
二、本原則於「法律關係確認訴訟」之實踐: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
三、補充性原則的要件:「先位訴訟類型之救濟功能」須含括「法一律關係確認訴訟之救濟功能」
四、人民不服「確認處分」時的訴訟類型
五、行政訴訟法第六條有關「補充性關係適用範圍」之規定應修正
六、附論:「無效行政處分得撤銷說」之評析
伍、個案研究
一、最高行政法院九五年判字第一四一號判決:行政契約不續約之爭議
二、徵收處分失效事件:各級行政法院九四年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提案第二號
陸、結語
附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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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欽,行政法律關係確認訴訟之研究,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02 期,130-157 頁,2008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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