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犯行追緝;通訊監察;通訊保障;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正當法律程序;法官保留;憲法保留;最小侵害原則 |
中文摘要: |
藉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宣告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違憲,並指明通訊監察書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說明行使通訊監察所限制之秘密通訊自由,已干預當事人尊嚴、人格、隱私等核心基本權利,若將該權利行使之聲請與核發,賦予同有「犯行追緝」任務與職權的司法警察機關與檢察官,不論從權力分立相互制衡或權限分配言,該規範難謂合理、正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與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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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範圍 一、保障對象 二、保障事項 三、保障競合 貳、秘密通訊自由之干預與法官保留 一、憲法意義或法律意義之法官保留 二、法官保留與正當法律程序 三、「理性法官」之預設 參、監聽的最後手段性與事後制約 一、監聽的最後手段性 二、對監聽措施事後制約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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