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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挪動通訊保障與通訊監察天平上的法碼-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07.09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8 期/283-291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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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犯行追緝通訊監察通訊保障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正當法律程序法官保留憲法保留最小侵害原則
中文摘要: 藉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宣告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違憲,並指明通訊監察書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說明行使通訊監察所限制之秘密通訊自由,已干預當事人尊嚴、人格、隱私等核心基本權利,若將該權利行使之聲請與核發,賦予同有「犯行追緝」任務與職權的司法警察機關與檢察官,不論從權力分立相互制衡或權限分配言,該規範難謂合理、正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與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目  次: 壹、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範圍
一、保障對象
二、保障事項
三、保障競合
貳、秘密通訊自由之干預與法官保留
一、憲法意義或法律意義之法官保留
二、法官保留與正當法律程序
三、「理性法官」之預設
參、監聽的最後手段性與事後制約
一、監聽的最後手段性
二、對監聽措施事後制約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震山,挪動通訊保障與通訊監察天平上的法碼-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8 期,283-291 頁,2007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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