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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新聞自由與媒體特權(下)-以新聞記者的刑事訴訟上特權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孟皇
出版日期: 2007.07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6 期/1-19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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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孟皇
關 鍵 詞: 新聞自由知的權利拒絕證言權公平審判法律漏洞暫時禁制令利益衡量比例原則
中文摘要: 依照我國現行法制,新聞記者並未享有拒絕發言及不受搜索扣押的特權。不過,過去幾年以來,我國已發生多起搜索新聞媒體的案例,最近更有記者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拒絕作證,而被法院裁罰的首例出現。新聞業界所再三強調「保護消息來源是記者天職」的倫理規範,其產生理由為何?得否作為新聞記者享有刑事訴訟上特權的依據?是否因為新聞媒體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所發揮的功能,因而必須賦予其特權?其與刑事追訴、審判所強調之公平審判間的利益衡突,如何透過具體的判斷標準而取得調和?外國法制及審判實務上是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以及在我國現行法制迄未明定的情況下,如何透過論證而賦予記者享有刑事訴訟上特權等等,都是值得探究的課題。
本文主張我國現行法制迄未規定賦予新聞記者刑事訴訟上特權,是屬於未能因應時代變遷所產生的法律漏洞,立法委員在二○○一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提賦予新聞記者特權的草案未能完成立法,並非立法者有意不予規範,而是基於某些計畫外的原因(議事效率),形成現行法律違反立法計畫之不圓滿性的情況。基此,司法實務在個案中作決定時,即必須體察這樣的修法意旨,以積極的填補漏洞。
在介紹與說明美國、日本、德國的法制與司法實務見解後,可以發現這些國家在法制方面雖然並無一致的規定,但經由實務運作的結果,原則上均認為必須採取利益衡量的方式,由法院在個案中斟酌刑事追訴的利益與新聞自由的價值,而審慎為之。亦即,法院在個案中必須透過個案權衡的方式,決定是否賦予新聞記者特權。而由國內相關案例的說明可知,雖然我國司法實務仍有不少努力的空間,不過大體上尚能體認新聞媒體所扮演的功能,而賦予記者刑事訴訟法上的特權。如果我們能透過司法實務在個案中所闡述的相關見解,加以分析、歸納後,整合出多數的共識,相信也可以逐步建立一套具體可行且適合國內環境的權衡標準。
目  次: 壹、前言
一、問題緣起
二、問題意識與研究範圍
貳、新聞自由與公平審判
一、新聞自由與保護消息來源
(一)新聞自由的功能在於落實民主參與
(二)保護消息來源可確保新聞自由的價值
二、保護消息來源與公平審判間的衝突與調和
(一)保護消息來源與公平審判間的衝突
(二)新聞媒體對於保護消息來源的使用限制
三、我國現行拒絕證言權相關規定的解釋與立法發展
(一)現行法對於拒絕證言權的相關規定
(二)新聞記者刑事訴訟上特權的立法發展
(三)法院在處理保護消息來源問題上可能選擇的途徑
(以下刊載本期)
參、比較法的觀察──美國、日本與德國的法制與實務見解
一、美國法制與實務見解
(一)Branzburg v. Hayes 案的判決意旨
(二)Zurcher v. Standford Daily 案的判決意旨
(三)美國聯邦與各州的立法發展
(四)美國聯邦下級法院與州法院的見解
二、日本、德國法制與實務見解
(一)日本法制與實務見解
(二)德國法制與實務見解
三、小結
肆、我國相關實務案例的說明與檢討
一、關於保護消息來源的案例
(一)記者是訴訟當事人時
(二)記者擔任證人時
二、搜索扣押新聞媒體的案例
(一)因公務員洩密而搜索中國時報與今週刊案
(二)因販售偷拍性愛光碟而搜索獨家報導雜誌社案
(三)因刊登國安局劉○○洗錢偵訊筆錄而搜索中時晚報案
(四)因刊登國安密帳「奉天專案」資料而搜索壹週刊案
三、小結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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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孟皇,新聞自由與媒體特權(下)-以新聞記者的刑事訴訟上特權為中心,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6 期,1-19 頁,2007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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