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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知的權利;拒絕證言權;公平審判;法律漏洞;暫時禁制令;利益衡量;比例原則 |
中文摘要: |
依照我國現行法制,新聞記者並未享有拒絕發言及不受搜索扣押的特權。不過,過去幾年以來,我國已發生多起搜索新聞媒體的案例,最近更有記者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拒絕作證,而被法院裁罰的首例出現。新聞業界所再三強調「保護消息來源是記者天職」的倫理規範,其產生理由為何?得否作為新聞記者享有刑事訴訟上特權的依據?是否因為新聞媒體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所發揮的功能,因而必須賦予其特權?其與刑事追訴、審判所強調之公平審判間的利益衡突,如何透過具體的判斷標準而取得調和?外國法制及審判實務上是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以及在我國現行法制迄未明定的情況下,如何透過論證而賦予記者享有刑事訴訟上特權等等,都是值得探究的課題。 本文主張我國現行法制迄未規定賦予新聞記者刑事訴訟上特權,是屬於未能因應時代變遷所產生的法律漏洞,立法委員在二○○一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提賦予新聞記者特權的草案未能完成立法,並非立法者有意不予規範,而是基於某些計畫外的原因(議事效率),形成現行法律違反立法計畫之不圓滿性的情況。基此,司法實務在個案中作決定時,即必須體察這樣的修法意旨,以積極的填補漏洞。 在介紹與說明美國、日本、德國的法制與司法實務見解後,可以發現這些國家在法制方面雖然並無一致的規定,但經由實務運作的結果,原則上均認為必須採取利益衡量的方式,由法院在個案中斟酌刑事追訴的利益與新聞自由的價值,而審慎為之。亦即,法院在個案中必須透過個案權衡的方式,決定是否賦予新聞記者特權。而由國內相關案例的說明可知,雖然我國司法實務仍有不少努力的空間,不過大體上尚能體認新聞媒體所扮演的功能,而賦予記者刑事訴訟法上的特權。如果我們能透過司法實務在個案中所闡述的相關見解,加以分析、歸納後,整合出多數的共識,相信也可以逐步建立一套具體可行且適合國內環境的權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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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一、問題緣起 二、問題意識與研究範圍 貳、新聞自由與公平審判 一、新聞自由與保護消息來源 (一)新聞自由的功能在於落實民主參與 (二)保護消息來源可確保新聞自由的價值 二、保護消息來源與公平審判間的衝突與調和 (一)保護消息來源與公平審判間的衝突 (二)新聞媒體對於保護消息來源的使用限制 三、我國現行拒絕證言權相關規定的解釋與立法發展 (一)現行法對於拒絕證言權的相關規定 (二)新聞記者刑事訴訟上特權的立法發展 (三)法院在處理保護消息來源問題上可能選擇的途徑 (以下刊載本期) 參、比較法的觀察──美國、日本與德國的法制與實務見解 一、美國法制與實務見解 (一)Branzburg v. Hayes 案的判決意旨 (二)Zurcher v. Standford Daily 案的判決意旨 (三)美國聯邦與各州的立法發展 (四)美國聯邦下級法院與州法院的見解 二、日本、德國法制與實務見解 (一)日本法制與實務見解 (二)德國法制與實務見解 三、小結 肆、我國相關實務案例的說明與檢討 一、關於保護消息來源的案例 (一)記者是訴訟當事人時 (二)記者擔任證人時 二、搜索扣押新聞媒體的案例 (一)因公務員洩密而搜索中國時報與今週刊案 (二)因販售偷拍性愛光碟而搜索獨家報導雜誌社案 (三)因刊登國安局劉○○洗錢偵訊筆錄而搜索中時晚報案 (四)因刊登國安密帳「奉天專案」資料而搜索壹週刊案 三、小結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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