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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修正經過及修正內容析述補遺(2)-其他軍事犯罪章部分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添富趙晞華
出版日期: 2007.10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53 卷 第 5 期/24-44 頁
頁  數: 21 點閱次數: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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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陸海空軍刑法修正經過修正內容軍事犯罪章部分
中文摘要: 本罪前於陸海空軍刑法修正經過及修正內容析述(十)引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大陸地區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正駕駛袁斌,因不滿民航公司之升遷待遇及制度,將飛機「轉向」飛抵台灣之劫機案例,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未獲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無從瞭解自劫機罪改判妨害自由罪之全貌,不無悵然。惟其後搜尋該院另件劫機案例,略開:大陸地區人民楊明德及王志華,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判刑,在假釋中,依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均應強制遣返,八十八年二月八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由該會副秘書長詹志宏率領相關作業人員及負責押送之
目  次: 壹、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罪(第五十三條) 貳、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第五十四條) 參、毀壞三類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罪(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條) 肆、遺失軍品罪屬過失犯,目的在單純處罰遺失武器、彈藥等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第六十一條) 伍、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軍事電磁紀錄,或以他法妨害其正確性罪(第六十三條) 陸、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罪(第六十四條) 柒、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罪(第六十五條) 捌、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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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添富、趙晞華,陸海空軍刑法修正經過及修正內容析述補遺(2)-其他軍事犯罪章部分,軍法專刊,第53卷第5期,24-44頁,20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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