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陸海空軍刑法修正經過;修正內容;軍事犯罪章部分 |
| 中文摘要: |
本罪前於陸海空軍刑法修正經過及修正內容析述(十)引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大陸地區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正駕駛袁斌,因不滿民航公司之升遷待遇及制度,將飛機「轉向」飛抵台灣之劫機案例,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未獲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無從瞭解自劫機罪改判妨害自由罪之全貌,不無悵然。惟其後搜尋該院另件劫機案例,略開:大陸地區人民楊明德及王志華,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判刑,在假釋中,依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均應強制遣返,八十八年二月八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由該會副秘書長詹志宏率領相關作業人員及負責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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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罪(第五十三條) 貳、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第五十四條) 參、毀壞三類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罪(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條) 肆、遺失軍品罪屬過失犯,目的在單純處罰遺失武器、彈藥等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第六十一條) 伍、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軍事電磁紀錄,或以他法妨害其正確性罪(第六十三條) 陸、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罪(第六十四條) 柒、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罪(第六十五條) 捌、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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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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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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