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實害;危險;最後手段性;刑法謙抑性 |
| 中文摘要: |
我們常說:「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或說:「刑法具有謙抑性格」。但這對實定刑法立法和實定刑法的認識,究竟有什麼指標性的意義?我們也常說,立法者不得恣意創設構成要件,但我們以如何的標準來限制立法者的刑法立法權限?我們也說,對被告有利時,並無「法定主義」的適用,而改採「法理主義」;但這裡的「法理主義」又是奠基在什麼東西之上?如果我們放棄呼口號式的複誦,而更具體一點來想,這些問題恐怕都得先回到「行為」和「法益」之間的關係之上──更精確講,回到「行為」對「法益」所形成的「變動關係」之上,而開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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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事實實害」與「事實危險」 二、「實害構成要件」和「危險構成要件」 三、「實害構成要件」和「危險構成要件」的「實現」與「構成要件立法正當性」 四、「實害犯」和「危險犯」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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