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刑罰加減例;刑罰加重;累犯加重;罰金酌量加重 |
中文摘要: |
現行刑法總則編有關刑罰加重之規定,計有累犯之加重及罰金之酌量加重兩條:(1)累犯(刑法第47 條)之效果,為「加重本刑至2分之1」;(2)罰金之酌科(刑法第58 條),為「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現行刑法分則編有關刑罰加重之規定,計有16條:(1)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116 條)之「得加重其刑至3 分之1」;(2)不純正瀆職罪(第134 條)之「加重其刑至2分之1」;(3)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170條)之「加重其刑至2 分之1」;(4)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第204條第2項)之「加重其刑至2分之1」;(5)公務員包庇營利性交或猥褻罪(第231條第2項)之「加重其刑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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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我國刑罰加減例之立法沿革 參、實務對於刑罰加減性質與標準之見解 肆、刑罰加減事由之探討 伍、刑罰加減例之解釋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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